《民法典》第三条深度解析—— 权利保障的基石
来源: 原创
作者: 民法经济传媒网
发布时间: 2025-12-23 11:43:03 15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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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核心条款之一,这一条文堪称民事权利的“保障宣言”,既确立了民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核心宗旨,也构建了贯穿整部法典的权利保护逻辑,为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筑牢了法治根基。
一、条文的核心内涵:权利保护的三重维度
(一)保护主体的全面性:无差别覆盖所有民事主体
条文所称“民事主体”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核心形态,上至企业法人、社会组织,下至普通公民、个体工商户,甚至包括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主体——国家(如发行公债、接受赠与等场景),均平等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这种无差别的保护原则,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无论是老人、儿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还是大型企业、政府机关等强势主体,其合法民事权益在法律面前具有同等价值,不受身份、地位、实力差异的影响。
(二)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从核心权利到新型权益
条文通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合法权益”的列举式与兜底式结合表述,构建了全面的权益保护体系:
• 人身权利作为“立身之本”,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紧密相关的权利,是法律对“人本身”的终极关怀,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专属性。
• 财产权利作为“生活根基”,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债权等涉及物质财富支配与流转的权利,小到快递包裹、工资收入,大到房产、股权资产,均在保护之列,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基础。
• 其他合法权益则体现了条文的开放性与适应性,既包括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的权利,也涵盖数据权益、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时代涌现的新型权益,以及虽未被法律明确列为“权利”但具有正当性的合法利益,确保法律保护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三)保护力度的绝对性:禁止任何非法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表述,明确了权益保护的强制性与排他性。无论是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还是组织与个人的利益冲突,甚至是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只要未经法律授权,均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这一规定为民事主体划定了权利“安全区”,任何突破底线的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条文的立法智慧:表述逻辑背后的法理考量
细心观察会发现,条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未加“合法”限定,仅对“其他权益”明确要求“合法”,这一差异化表述蕴含深刻法理:
•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法律直接确认的核心基础权利,其合法性由立法本身赋予,是权利保护的起点,不存在“非法的人身权利”或“非法的财产权利”,若添加“合法”修饰反而会引发逻辑歧义。
• “其他合法权益”的“合法”限定,则起到了筛选与规范作用,明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利益才受保护,排除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利益,既避免了法律资源的浪费,也维护了法治秩序的统一性。
同时,这一条文并非赋予民事主体绝对的权利自由。根据民法典相关配套条款,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例如装修房屋不得半夜扰民,维权不得采取“以暴制暴”方式;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在法定程序下对财产予以征收征用,但需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形成了“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平衡机制。
三、条文的实践价值:从纸面权利到生活保障
《民法典》第三条并非抽象的法律原则,而是贯穿民事纠纷解决全过程的实操准则,其实践价值体现在维权的每一个环节:
• 维权前提:明确权利受侵害的判断标准——无论是身体受伤、名誉受损等人身权侵害,还是财产被侵占、债务被拖欠等财产权侵害,抑或是数据被泄露、虚拟财产被盗窃等新型权益侵害,均属于条文保护范畴。
• 维权关键:侵权纠纷中,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自身权益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对方存在非法侵害行为,即可获得法律支持。例如,农民工凭施工协议和对账录音可追索拖欠工程款,被偷拍者可凭影像证据追究侵权责任,证据的核心作用正是印证“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实。
• 维权路径:条文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多元维权渠道,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温和方式化解纠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或借助12315消费维权、12348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保护并非没有时间限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超过时效未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权,这也提醒民事主体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过期作废”。
四、条文的时代意义:法治社会的权利基石
作为民法典的“权利宣言”,第三条承载着多重时代价值:
• 从立法层面看,它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将保护民事权利作为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呼应了人民群众对人身安全、财产保障、人格尊严的法治需求。
• 从社会层面看,它为民事活动划定了清晰边界,无论是日常的邻里相处、消费购物,还是商业领域的合同签订、产权交易,都能以“权利不受侵犯”为准则,减少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和谐。
• 从国家治理层面看,它通过明确民事权利的保护规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稳定的法治预期,促进财富有序流转,同时规范公权力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侵犯民事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第三条看似简单直白,实则构建了一个“主体全覆盖、范围无死角、保护无例外”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它不仅是写在法律文本上的条文,更是融入日常生活的“权利保证书”,提醒每一个民事主体:你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合法利益都受法律护航,同时也要求每一个人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中实现社会共赢。理解并运用好这一条文,是每个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编辑:张晓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