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营销软件行为正当性认定、平台数据资源利用、用户隐私保护的侵权纠纷,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2018年初,腾讯公司通过代理人购买了被武汉某科技公司预先植入控制软件的定制商业手机,该定制手机具有对微信软件进行信息收集、远程控制等操作功能。随后,腾讯公司向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起诉,请求判令武汉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和网络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腾讯公司诉称,案涉定制手机向微信软件的进程空间内注入控制模块,篡改和监听微信对应的函数、功能,包括发文本消息、语音视频消息、抢红包、朋友圈点赞、好友列表展示等。购买者购买到该款定制手机后,通过特定账号登录后台管理系统,可以抓取、保存和使用微信关系链、微信聊天记录,明显侵犯了腾讯公司的经营利益及广大微信用户隐私。
被告公司辩称,自己并不存在破坏微信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开发的风控系统本身也是一种技术创新成果,可以帮助企业监督员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风控系统只监控定制手机内部的运行,并不涉及微信服务器,也不影响非定制手机用户的微信功能使用。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后认为,涉案风控系统以技术手段对微信软件功能和界面进行限制、修改,不仅妨碍、破坏了微信正常运行,而且通过监控、存储微信数据,降低了用户对微信安全性的信赖,特别是通过对微信软件发送远程控制指令,实现微信不具备也不允许的批量自动化营销操作,降低了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体验感,属于以其他手段影响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